12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采用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鼓勵增量配電網配建一定比例的儲能設施,鼓勵增量配電網開展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供電園區建設,向清潔化、低碳化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我區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工作的通知
廣西電網公司、廣西電力交易中心,各市發展改革委,各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開展第五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運行〔2020〕1310號)精神,更好地引導市場主體有序投資、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規范建設增量配電網和規范運營增量配電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增量配電網定位
(一)市場主體定位。增量配電網企業與廣西電網公司、廣西新電力公司、桂東電力公司、百色電力公司(以下簡稱“互聯電網企業”)具有平等的市場主體地位,均為公用電網,承擔同等義務,不視為電力用戶。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互聯電網企業為網間互聯關系,依法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增量配電網企業,享有《電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
(二)市場交易。增量配電網企業及其網區內用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政策要求完成市場主體資格注冊后,具備條件的可遵循相關規定開展電力市場化交易。
(三)電源接入。集中式新能源接入增量配電網原則上應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采用源網荷儲一體化發展模式。鼓勵增量配電網區域內屋頂光伏等分布式電源就近接入增量配電網,在有消納空間的前提下,允許增量配電網適當接入符合規劃要求的風電、光伏發電、生物質發電等可再生電源。鼓勵增量配電網配建一定比例的儲能設施,增量配電區域內可規劃建設余熱余壓余氣發電項目,嚴禁以余熱余壓余氣名義建設常規燃煤自備機組。鼓勵增量配電網開展源網荷儲一體化綠色供電園區建設,向清潔化、低碳化發展。
(四)電費結算。增量配電網企業可與其調度管理的發電企業自行結算,根據自治區級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按照市場交易合同與相關主體根據市場規則進行結算,按規定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治區級電力交易機構、增量配電網企業應按照市場交易規則為增量配電網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提供技術支持,為結算提供基礎條件。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互聯電網企業之間輸配電的價格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五)計量管理。增量配電網企業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授權下開展計量裝置檢定工作,或委托當地獲得相關授權的機構開展檢定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增量配電業務項目的開展流程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包括新建增量配電業務項目和非電網企業存量資產轉增量配電業務項目。
(一)項目申報
市發展改革部門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提出開展增量配電業務項目的申請,要明確項目的實施步驟和與互聯電網企業接入點等具體內容,應附增量配電業務項目申請書、增量配電業務項目申請表(詳見附件1)和電網企業相關意見,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評估后出具是否同意的意見。
(二)項目業主確定
增量配電業務項目由所在市發展改革部門依法依規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供電質量和獲得電力指數等指標以及增量配電業務經營年限,并簽訂協議(詳見附件2)。
(三)配電區域劃分
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避免出現重復供電、交叉供電的情況。配電區域劃分應在配電網規劃、項目核準(備案)環節之前進行明確,不得擅自擴大或變更項目范圍。配電區域劃分可由相關方先行商定,簽訂配電區域劃分協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規定,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協調后出具合理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報送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和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并向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提出義務許可申請。
(四)配電網規劃編制
列為增量配電業務項目后,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組織市工信部門、相關園區管委會、潛在投資主體等單位編制增量配電網規劃。各市發展改革部門經充分征求和吸納互聯電網企業、潛在投資主體等相關方合理建議后,報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評審。
(五)系統接入
項目業主委托具備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接入系統設計報告,電網互聯過程嚴格按照《電網公平開放監管辦法》執行。待增量配電網并入互聯電網企業且電壓等級為110千伏及以上的項目竣工并完成驗收后,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向互聯電網企業提出接入系統申請(詳見附件5)。
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接入系統設計組織協調工作。接入系統設計報告經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和互聯電網企業協商一致后,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組織評審確認,互聯電網企業應向增量配電項目業主提供便捷、及時、高效的并網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和拖延并網,增量配電網運行中需接受互聯電網企業對安全穩定的統一管理。若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和互聯電網企業無法協商達成一致,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委托具備資質的咨詢機構評審確定,并報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
(六)項目核準
增量配電網規劃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審核同意后,項目業主應積極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取得相關支持性文件,按照項目核準規定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項目核準。跨設區市220千伏、110千伏交流配網項目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核準。
(七)項目建設
項目業主遵循“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依據電力建設管理相關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按照項目核準要求組織項目設計、項目招投標和項目施工等,開展項目投資建設。
(八)項目驗收
增量配電網并入互聯電網企業且電壓等級為110千伏及以上的項目核準建成后,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對該項目進行驗收,互聯電網企業參加驗收工作(驗收范圍、規定、流程詳見附件3)。
(九)正式運營
增量配電項目業主可委托其他有資質的主體進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運營。增量配電業務項目首次向用戶送電前,應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備,具體流程如下:
1.取得電力業務許可。
增量配電項目業主須向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申請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2.配電價格。
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桂發改價格規〔2019〕348號)有關規定執行,如遇政策調整,以最新政策為準。
3.并網運行。
增量配電項目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且通過驗收后,即可正式開展并網運行。項目業主必須嚴格按照《電力調度管理條例》《電網運行規則》《電力系統安全穩定導則》等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開展運營。
三、進一步明確項目退出機制
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開展增量配電項目實施、監督、評估工作。若增量配電項目業主無法履行應有責任和義務,供電質量不符合要求,建設進度緩慢,或滿足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中強制退出條件的,應視情取消項目業主資格,由市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提出撤回其電力業務許可證,并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報備。地方政府依法指定當地電網企業代為履行保底供電服務,應向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報備。其配電網資產通過協議約定等合理方式,妥善移交給指定的當地電網企業。
對于已批復的前五批增量配電項目,經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評估認定不再具備開展條件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同意后可取消項目資格。
四、其他事項
(一)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是增量配電業務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職盡責,履行好增量配電項目規劃編制、業主確定、配電區域劃分、項目核準、項目驗收、接入系統報告評審和組織協調等工作職責。各地電網企業應在各市發展改革部門的協調下,按照工作要求和進度安排做好各項工作。
(二)增量配電網企業和互聯電網企業應按市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求,及時提供當地電力系統現狀(包括相關主變的負載率和間隔情況等)、運行方式、電網規劃(包括電網投資建設方案等)、電源分布、聯網條件、可用容量、實際使用容量、出線方式、可用間隔數量、線路通道、技術規范要求等必要信息,確保增量配電網企業與互聯電網企業協同發展。
(三)增量配電項目核準后,互聯電網企業必須按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的合理時限、接入點等要求提供施工電源。項目獲批至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后半年內為過渡期,過渡期間如已有客戶入駐,經市級政府批復后可由當地電網企業先行投資建設配電設施并運行維護,也可由地方政府指定企業先行投資建設。110千伏及以上聯網項目并網后,指定企業先行建設的配電設施可選擇資產入股、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進行處置。
(四)增量配電項目申報獲得同意后,原則上必須在項目同意后24個月內建成投運。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加強督促督辦,對進展緩慢的項目給予通報,約談相關責任單位。
(五)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6日起執行,后續如國家出臺新的政策,按國家政策進行調整。
聯系人:鄭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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